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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御丞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御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御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七九九七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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