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政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政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政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政毅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九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於103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2月2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1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0228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