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聲,763,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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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銘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銘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遠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1 年、5 月確定,已於105 年5 月30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9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688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9 月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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