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訴,259,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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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鈺偁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5001號、106年度偵字第1786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鈺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鈺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並於106年8月25日送達被告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住所,經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6年9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為此聲明上訴,至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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