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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瀚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29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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