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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泓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泓儒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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