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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綠郎
訴訟代理人 辜得權律師
被 告 周朝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19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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