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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古嬉梅
何長齡
何彥妮
被 告 謝啟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210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芳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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