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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憲忠
被 告 徐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48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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