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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劉玉琳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28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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