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6,附民,49,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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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吉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剛維
被 告 俞映竹
李家宇
劉國慶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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