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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景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181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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