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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金花
被 告 林晁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5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復於審理中撤回上訴在案。
按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終結時,其附帶民事部分即失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決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裁定參照)。
茲因本件刑事案件已由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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