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交簡附民,49,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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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Mahmood Akhtar

管瑞鶯
被 告 蔣自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2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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