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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65、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維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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