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交訴,31,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65、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維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