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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十四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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