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交附民,137,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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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黃麗娟
被 告 吳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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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阿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第18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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