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侵附民,5,2019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張睿紘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侵訴字第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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