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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文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52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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