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秉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伍日下午肆時拾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陽秉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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