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原附民,3,2018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富米
被 告 許志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志文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原易字第40號),經原告蔡富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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