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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栗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張學翰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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