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易,440,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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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喬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案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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