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照文
林正男
林昭平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被 告 江建宏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陳國義
張璨祈
許啟清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律師
被 告 高小雯
陳美珠
陳羽珊
上列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劉哲平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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