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易,62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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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6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惠玉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惠玉於民國107年5月底某日中午在其辦公室內,詢問劉孟娟「某男同事是否已離婚?」,劉孟娟告知被告:「該男同事來沒離婚,但這是一年前的消息」等語,被告即要求劉孟娟去找甲女(劉孟娟在花蓮慈濟技術學院同學),透過甲女去找男同事的老婆,寫一封信給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跟醫院告知男同事跟告訴人王卿凌的關係,就是講男同事還沒有離婚,但告訴人確跟男同事在一起男女朋友的關係,劉孟娟問被告:「黑函不是不處理的嗎?」等語,被告回答劉孟娟說:「黑函的內容如果是屬實,是要處理的」等語,並詢問劉孟娟是否可以幫她做這件事(找人寫黑函),然遭劉孟娟當場拒絕。

被告於107年6月22日上午到李雅萍的辦公室,因被告將於107年8月1日離職到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任教,李雅萍問被告:「主任,妳要走了,那誰會來接你的位置,…如果是我們護理部內的督導來代理主任的職務,那是不是要在徵一位督導來填補缺額」,被告就跟李雅萍說:「醫院長官有自己的考量,妳提醒另一位督導長鍾若男不要跟告訴人走太近」、「妳不知道,王卿凌還有很多事,你們自己要小心」、「王卿凌跟另一位男同事的事你知不知道,長官很在意這種事情,因為我們長官有道德上的潔癖,王卿凌與男同事存有男女之間的關係,但是男同事是有婦之夫」、「長官認為有道德上的瑕疵,不適任當主管,如果真的有這件事就要調離現職,接受調查」等語,並問李雅萍:「你認識甲女嗎?」,李雅萍回說不認識,被告說:「甲女是男同事的姐姐,有人要透過甲女去慫恿男同事的前妻寫黑函投訴王卿凌,男同事的前妻放話說不願放棄這段婚姻,要王卿凌當一輩子的小三」等語。

李雅萍於當天中午依照被告告知之內容轉知鍾若男,鍾若男隨即以電話告知告訴人上情。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303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和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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