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易,82,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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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賢(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吳志成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智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2月31日(星期日)上午09時45分許,到宜蘭縣○○鎮○○路0號喜互惠民權超市(店長:沈東華)內,徒手竊取店內價值新台幣(下同)100元之商品火龍果2顆,得手後,迅速離開該超市,店長沈東華發現有異,追出店外攔阻詢問,並報警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08年3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6頁)。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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