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游偉傑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
- 二、案經林秀芳、藍宮寶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
- 三、證據:
- (一)被告游偉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秀芳、藍宮寶及被害人林春禎分別於警詢
-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6張及照片1張。
-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
-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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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偉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陳怡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94號、第48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偉傑犯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茶裏王青心烏龍茶」各參瓶、「茶裏王濃韻烏龍茶」、「茶裏王烏龍茶」各貳瓶、「ORANJEBO烈啤酒」肆罐、「科學麵」壹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游偉傑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6年6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之財物。
二、案經林秀芳、藍宮寶分別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游偉傑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秀芳、藍宮寶及被害人林春禎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6張及照片1張。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附表所示4罪之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
又被告有前開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及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素行欠佳,因缺錢購買食物,竟徒手竊取便利商店貨架上商品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不高、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之程度,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其身心狀況不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未扣案之「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茶裏王青心烏龍茶」各3瓶、「茶裏王濃韻烏龍茶」、「茶裏王烏龍茶」各2瓶、「ORANJEBO烈啤酒」4罐、「科學麵」1袋,為被告犯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竊盜時間 │ 竊盜地點 │ 竊盜方式及竊得財物 │所犯罪名及所處│
│號│ │ │ │之刑 │
├─┼──────┼──────┼───────────┼───────┤
│1 │107年7月20日│宜蘭縣羅東鎮│游偉傑於左開地點,趁該│游偉傑犯竊盜罪│
│ │17時27分許 │站前路00號之│店店員疏於看管財物之際│,累犯,處拘役│
│ │ │「0000超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貳拾日,如易科│
│ │ │ │有,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罰金,以新臺幣│
│ │ │ │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茶裏王青心烏龍茶」各│。 │
│ │ │ │3瓶(市價共新臺幣《下 │ │
│ │ │ │同》120元),未將上開 │ │
│ │ │ │商品拿到櫃台結帳即離開│ │
│ │ │ │。嗣經該店副店長林秀芳│ │
│ │ │ │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 │後報警處理,始偵悉上情│ │
│ │ │ │。 │ │
├─┼──────┼──────┼───────────┼───────┤
│2 │107年7月21日│同上 │游偉傑於左開地點,趁該│游偉傑犯竊盜罪│
│ │16時53分許 │ │店店員疏於看管財物之際│,累犯,處拘役│
│ │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參拾日,如易科│
│ │ │ │有,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罰金,以新臺幣│
│ │ │ │「ORANJEBO烈啤酒」4罐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價共436元),未將 │。 │
│ │ │ │上開商品拿到櫃台結帳即│ │
│ │ │ │離開。嗣經該店副副店長│ │
│ │ │ │林秀芳調閱店內監視器錄│ │
│ │ │ │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偵│ │
│ │ │ │悉上情。 │ │
├─┼──────┼──────┼───────────┼───────┤
│3 │107年6月2日 │宜蘭縣羅東鎮│游偉傑於左開地點,趁該│游偉傑犯竊盜罪│
│ │17時許 │公正路00號之│店店員疏於看管財物之際│,累犯,處拘役│
│ │ │「00000000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貳拾日,如易科│
│ │ │店」 │有,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罰金,以新臺幣│
│ │ │ │茶裏王濃韻烏龍茶」2瓶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科學麵1袋(市價共100│。 │
│ │ │ │元)。嗣該店店員藍宮寶│ │
│ │ │ │於同日23時許,盤點店內│ │
│ │ │ │商品後,發覺上開商品遭│ │
│ │ │ │竊,調閱店內之監視器錄│ │
│ │ │ │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偵│ │
│ │ │ │悉上情。 │ │
├─┼──────┼──────┼───────────┼───────┤
│4 │107年6月20日│宜蘭縣羅東鎮│游偉傑於左開地點,趁該│游偉傑犯竊盜罪│
│ │22時22分許 │公正路00號之│店店員疏於看管財物之際│,累犯,處拘役│
│ │ │「00000000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貳拾日,如易科│
│ │ │店」 │有,徒手竊取貨架上之「│罰金,以新臺幣│
│ │ │ │茶裏王烏龍茶」2瓶(市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共50元)。嗣該店店長│。 │
│ │ │ │林春禎(起訴書誤載為林│ │
│ │ │ │春禛)於翌(21)日12時│ │
│ │ │ │30分許,盤點店內商品後│ │
│ │ │ │,發覺上開商品遭竊,調│ │
│ │ │ │閱店內之檢視器錄影畫面│ │
│ │ │ │後報警處理,始偵悉上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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