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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事鴻
被 告 李軍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軍毅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9號),經原告張事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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