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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家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執聲付字第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家興前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九月確定合併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七年六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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