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217,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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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如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如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如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6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案經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6年2月2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93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0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0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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