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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王振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王振謙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五月確定合併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七年一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七年三月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七年二月十九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一0七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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