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淑貞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蔡淑貞因犯附表等3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1 號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10月4 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