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500,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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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燈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燈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燈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燈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詐欺、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5年度簡字第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5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5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5年度簡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6年度易更㈠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6年度簡字第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149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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