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66,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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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華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華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華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受刑人所犯前揭案件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期,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33850號函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華舜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二月確定,於105年9月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接續前開罪刑,嗣經依本院106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受刑人所犯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二年二月確定,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8月1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3385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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