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聲,75,2018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華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華麟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曹華麟因犯附表等3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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