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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新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新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易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55 號、第756 號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年2 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1 月6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以及前案殘刑(2 年6 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9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98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8 月3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1810 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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