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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銘川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藍銘川業於民國107年12月1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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