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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承毅
選任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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