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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銘鴻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八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案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旺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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