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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320號、第7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本件被告李文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9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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