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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勇樂
楊麗娟
被 告 黃永清
被 告 久大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6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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