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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于又
法定代理人 林家蔚
扶助律師 吳錫銘律師
被 告 戴育儒
兼法定代理人 莊玉珠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稱謂欄「法定代理人」莊玉珠欄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當事人稱謂欄「法定代理人」莊玉珠欄漏載「兼」法定代理人,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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