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附民,229,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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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陳玉堂
被 告 沈正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1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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