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7,附民,48,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林啟翔
被 告 蒿德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3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蒿德明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啟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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