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薛秋花
被 告 李元亮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1.原告為宜蘭縣南澳鄉第17屆鄉長,同時係該鄉第1任女性鄉長,地方上素孚眾望,實屬現代女性從政的成功典範。
而婦女之人格尊嚴應受保護,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乃當前社會之普遍信念,落實兩性工作平等觀念更係我國近年來努力達成之目標,此由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制定、聯合國大會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經立法院通過、生效等可見一斑,再再揭示性別平等權利為國際人權主流價值,並為司法實務所重視(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參照)。
而被告現為該鄉代表會主席,已連任5屆代表及2屆主席,亦為公眾政治人物,對於系爭鄉公所提案是否排入105年度總決算案議程等會議程序問題,縱與原告有不同意見,在民主議事過程亦屬常事,伊竟捨棄理性溝通方式不用,逕對現場依法列席備詢之原告指稱「你給我稿(搞),我給你文(吻)」之含有性行為影射、輕蔑表示,該等歧視性言論不僅與現代社會力求職場性別平等之觀念大相逕庭,並逸脫民意代表開會期間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疇。
2.綜上所述,審酌原告為現任鄉長,具有相當社會地位及高知名度;
而被告為現任代表會主席,卻未謹守理性問政分際,以嚴重貶損女性尊嚴之言詞中傷原告,客觀上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已損害原告名譽。
爰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並登報道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107年度易字第173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峰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