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交簡,119,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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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嘉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八年度撤緩偵字第十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嘉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被告前無何不良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國中畢業,以工為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前無酒駕紀錄及其為警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三三毫克,暨犯後供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乃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被告前無何犯罪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本案係初犯,經此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乃併予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至被告雖經宣告緩刑,惟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緩刑確定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裁處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附繕本)(需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

被 告 游嘉鴻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嘉鴻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起至下午1時許止,在宜蘭縣宜蘭市某工地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即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5分許行經宜蘭縣○○鎮○○路00號前時,與劉明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受有傷害,皆未據告訴),經警方獲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下午4時56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聖母醫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3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嘉鴻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劉明智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照片12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江 貞 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康碧月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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