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林寶玉
游禮謙
游禮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邱華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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