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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BT000A108004(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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