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8,提,4,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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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提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王湧生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王湧生解返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憲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

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為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所明定。

又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三、經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於民國108年1月25日上午3時9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對面因發現聲請人經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27日基檢宏執丙緝字第001041號、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4日宜檢定執廉緝字第000006號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逕行逮捕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查捕逃犯作業--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在卷可參,合先敘明。

四、聲請提審意旨雖以:聲請人並未收到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之通知,亦無派員警至居所通知云云。

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並經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27日基檢宏執丙緝字第001041號、台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1月4日宜檢定執廉緝字第000006號通緝在案,有查捕逃犯作業--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可稽,警方因聲請人業經通緝,逕行逮捕,核與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相符。

從而,聲請人聲請提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解返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

至聲請人主張未收到通知云云,因是否通緝,係由法官或檢察官視被告有無逃亡或藏匿之情形後決定,並無以通知或拘提為前提要件,且提審僅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是否合法之制度,並無審查通緝是否合法之權限,併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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