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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浩譽
許浩軒
劉啟堂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浩譽、許浩軒、劉啟堂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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